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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药品执法遇上文化遗产

www.fjsen.com 2015-06-12 15:54:08 王涤非 来源:中国医药报    我来说两句

最近,有一则涉及药品的新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始创于1902年的“聂麟郊膏药”经河南省政府认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上市的产品称作“聂麟郊祛痛贴”,于2015年2月被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此事引发了诸多争议。

据这种膏药的传承人介绍,该膏药不仅历史悠久,还获得多项荣誉:曾被河南省委宣传部、省文化艺术联合会评定为河南“老字号”;被洛阳市政府、市文广新局审定为“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2011年又被河南省政府、省文化厅审定为“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

2014年末,洛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外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协查函,对该产品进行了调查,发现在聂麟郊店铺中销售的“祛痛贴”标示含有中药成分,产品上还注明了“关节劳损、骨质增生”等涉及疾病治疗的用语。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监管部门初步认定该产品属于药品范畴,但这一结论遭到了聂麟郊传承人的激烈反对。鉴于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身份,且在全国门店众多,影响面较广,故洛阳市局就此产品的定性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请示,2015年2月,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批复是同意以假药论处。

当药品监管执法遇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情况当如何呢?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笔者认为,上述某种行为或实物若仅用于非商业化的场合(比如,家庭内部使用古方膏药),那就属于私权的性质,行政机关不应加以干预。但是当某种行为或实物是以非特定的公众为对象的话,则应由行政机关进行管理。显然,这种祛痛贴的生产销售行为、祛痛贴产品本身的注册与否,都必须纳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畴。

据悉,该产品曾取得过保健用品文号,但后来河南省卫生厅取消了保健用品备案;该产品也曾以静电理疗贴取得过医疗器械注册,后注册证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注销。而目前,“聂麟郊祛痛贴”未获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任何批准。

“聂麟郊祛痛贴”是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它又是含有药物成分的贴敷类产品,从技术审批要求来说,一般应按药品注册,同时应受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管控。值得一提的是,接受专业行政部门的管控,并不是否认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身份。“聂麟郊祛痛贴”按药品监管与其被审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两种并行不悖的属性,不能相互否定。

据悉,前不久,该古方膏药传承人对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请人民法院撤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其假药定性的批复,法院经审判作出裁定,驳回了该古方膏药传承人的诉讼请求,但这起假药案件尚在处理之中。

笔者认为,对某个行业的鼓励与支持也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好,最关键的是,所有的行政行为与商业行为都应当在法治的轨道中运行。

责任编辑:谢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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