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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明起实施 用法治力量呵护闽东红色文化遗存

nd.fjsen.com  2020-08-31 10:17:35 陈翊群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宁德8月31日讯(本网记者 陈翊群)9月1日起,《宁德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下文统称《条例》)将正式实施,这是宁德市出台的第六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将对宁德加强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与管理,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闽东之光”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宁德是全国著名的苏区和老区,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全国八大革命根据地之一和三年游击战争时期南方8省15个游击区之一。全市有众多的红色文化遗存,根据文旅部门普查资料显示,现有红色文化遗址391处,可移动革命文物511件(套)。这些革命遗存,包含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各种遗址、遗迹和实物,蕴含着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宁德人民艰苦奋斗、勇于牺牲、敢于胜利的革命精神和厚重的红色历史文化内涵,具有鲜明的红色基因和强烈的感染力,对于保存红色记忆、激发爱国情怀、凝聚人民力量、培育民族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条例》中的红色文化遗存,明确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的重要历史活动的遗址、遗迹和实物。主要包括:重要机构、重要会议的旧址;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及其遗物;与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有关的遗址、遗迹和代表性实物;反映革命历史、革命精神的重要文献资料和代表性实物;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墓地;其他与红色文化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遗址、遗迹和实物。

《条例》指出,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属地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确保红色文化遗存真实、完整和安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协调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设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党史方志、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主管部门制定。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工作。

《条例》明确,对普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险情的红色文化遗存,应当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和修复;对新发现的红色文化遗存,应当依照本条例及时予以认定并纳入保护管理范围。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需要调整的,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对已公布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标志的设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党史方志、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在本条例实施后一年内编制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条例》明确,要对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实施原址保护。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项目建设,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可以实施迁移异地保护,属于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不属于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当地文化和旅游、党史方志、民政、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需要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依法合理划定遗存保护范围。在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污染红色文化遗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对红色文化遗存造成污染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在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红色文化遗存的历史风貌;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文化和旅游、党史方志、民政、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意见。

《条例》还明确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责任人,根据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协议应包括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明确遗存日常保护管理的基本要求、使用条件与负面清单等。

下一步,宁德市人大常委会将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宁德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全文).docx


  • 责任编辑:王予捷     关键字: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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