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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将银行卡租借他人可能涉嫌犯罪

nd.fjsen.com  2021-01-25 08:30:21 吴宁宁 来源:闽东日报  我来说两句

近日,霞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案被告人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有偿提供个人名下银行卡给他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杜某某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先后将其本人名下的三张银行卡租借给他人。上述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等资金结算活动。经审计,案发期间被告人杜某某所租借的上述三张银行卡交易总收入共计人民币500万元左右。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霞浦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杜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检察官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目前司法实践中,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频发,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惩处,在转移诈骗等犯罪活动获得的赃款时通常不会使用个人名下银行卡等账户,而是通过有偿租借他人账户来转移赃款。个人若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等账户租借给他人,若查明主观上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同时情节严重,即构成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情形包括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达人民币二十万以上等。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切莫为蝇头小利而轻易租借银行卡,致使本人涉嫌犯罪。(闽东日报社融媒体中心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谢文霞)

  • 责任编辑:王予捷     关键字:犯罪,网络,活动,帮助,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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