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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政策

7月1日起实施

nd.fjsen.com  2021-04-18 08:15:00 陈薇 来源:闽东日报  我来说两句

将提取条件整合为住房消费类、生活困难类和销户类

●简化提取流程,职工办理提取无需再跑银行,实现“秒到账”

●明确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应作为共同申请人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简化贷款申请材料,取消户籍证明、收入证明、评估报告等

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水平,我市对2014年印发的《宁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宁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

整合原有提取政策体系

本次修订对原有的提取政策体系进行整合,将《提取办法》分为总则、提取条件、提取时间和额度、提取程序、法律责任、附则等。

整合提取政策。将提取条件整合为住房消费类、生活困难类和销户类。明确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情形。

简化提取流程。取消“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结算和支付手续”和“职工持身份证件、管理中心审批核准材料等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的规定,职工办理提取无需再跑银行,实现“秒到账”。取消“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交填写完整的宁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职工申请销户提取的,此前所在单位应向管理中心提交《宁德市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的规定。明确规定办理提取业务时限要求。

提高服务水平。修订职工死亡提取的规定。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增加签约“冲还贷”业务的规定,职工可委托管理中心定期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资金划入约定账户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打击违规提取。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若干处理规定》予以处理,新增被列入住房公积金信用黑名单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修订个别贷款条款

本次主要从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额度、申报材料、贷后管理和违规责任等方面对《贷款办法》的个别条款进行修订。

规范贷款政策。取消申请贷款的房屋产权时间限制。明确贷款额度应当符合四项标准,不超过管委会确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价款扣除首付款后的金额,首付款比例由管理中心拟定并经管委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执行,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申请人家庭月收入应高于其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款额的两倍;不超过管委会确定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测算的可贷额度。

完善贷款条件。对原有贷款条件的政策进行整合。删除“贷款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未提取使用过公积金账户余额”,实行“即提即贷”;将“无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已结清满一年”修改为“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删除“共有房产所有权人申请贷款的,可共同申请贷款但不设定二次抵押”。修订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担保,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或其他房产现值全额设立抵押。明确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应作为共同申请人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并共同承担公积金贷款的偿还责任。

提高服务水平。简化贷款申请材料,取消户籍证明、收入证明、评估报告等。删除提前还款的相关规定,提前偿还贷款无需贷款发放12个月后,无需每次不低于1万元,无需提前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加强贷后管理。依据《民法典》修订抵押房产处分的规定,规定“抵押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未经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书面同意处分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放弃、赠与、转让、设立居住权、出资、重复担保、迁移、改为公益用途、改建、分割等”。(闽东日报记者 陈薇 )

  • 责任编辑:王予捷     关键字: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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