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07 09:26:29 作者:陈薇 来源:闽东日报 责任编辑:王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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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蕉城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人石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将全部欠款执行到位。 经审理查明,石某某于2018年10月29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兹欠张某、张某某、黄某某工资124230元。张某、张某某、黄某某庭审自认石某某已经还款10000元。石某某尚欠张某、张某某、黄某某工资款114230元未还。2019年8月15日,蕉城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石某某偿还张某、张某某、黄某某工资款人民币114230元。2019年10月30日,宁德中院作出判决驳回石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石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经张某、张某某、黄某某申请,蕉城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对被告人石某某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1月20日对其发出执行通知书等。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经蕉城法院执行局多次电话通知,被执行人石某某于2020年5月8日到法院出具了分期还款承诺书,被告人石某某于2020年6月4日履行第一期40000元后,剩余款项拒不支付。经查,石某某名下的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有多笔资金进出。 2020年7月,蕉城法院将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以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2021年6月3日,被告人石某某向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次日,石某某通过石某锋账户向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转账还款60000元。2021年12月18日,被告人石某某向蕉城法院户头提存款项人民币14230元。 蕉城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以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综合被告人石某某具有自首及主动还款等情节,可依法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闽东日报记者 陈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