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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后多次“洗白”毒资 男子被判刑

2022-11-03 11:19:18  作者:郭晓红 林志远   来源:闽东日报   责任编辑:王予捷

近日,宁德中院二审审结上诉人陈某宝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一案,数罪并罚判处陈某宝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法院认定,2021年7月底至9月初,上诉人陈某宝从上家处以每克10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以每克2000元左右的价格共28次贩卖给黄某、陈某、郑某等五人,得款2.9万余元。陈某宝用本人的微信、支付宝收取毒资,其中,微信账户每收到2至3笔毒资后,陈某宝就将账户内余额全数提现个人银行卡内,而后取出现金再向上家继续购买冰毒,作案期间,陈某宝从微信账户提现达15次之多。而对于进入支付宝账户的每笔毒资,陈某宝则选择转入余额宝用于继续获取收益。法院认为,上诉人陈某宝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还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及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又构成洗钱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所谓“洗钱”,通俗理解为将通过违法犯罪行为所获得的收入,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以往洗钱罪的主体仅限于为他人洗钱的人,《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出重大调整,明确将“自洗钱”规定为犯罪。近年来,全国各地均有“自洗钱”入罪的判例,其共同特征是行为人均利用他人的账户经手犯罪所得,或是行为人控制了他人的账户用于收款,或是行为人提供他人账户用于收款而后再分批转移至自己的账户或是取现,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陈某宝的犯罪所得仅在自己的微信、支付宝和银行账户之间流转。《刑法》规定,“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属于洗钱罪的行为方式,且陈某宝既是毒贩也是吸毒人员,因此陈某宝构成洗钱罪。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毒品犯罪及其衍生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中之重,虽然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愈发便捷、隐蔽的犯罪方法和手段层出不穷,降低了犯罪门槛的同时也给查办案件增加了不少的难度。但只要触碰了法律的高压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闽东日报记者 郭晓红 通讯员 林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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