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7 11:42:56 作者:郭晓红 陈家湍 来源:闽东日报 责任编辑:王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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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德中院执行立案窗口收到一份网店经营者商标侵权纠纷案强制执行申请书。该案执行标的金额仅2000元,但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未自动履行并失去了踪迹,经过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最终帮助申请人追回执行款。 据悉,案件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立即对被执行人吴某某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法联系上本人。随后,执行干警走访吴某某户籍所在地,被告知其早已搬离该村。执行干警又将目光放在吴某某经营的网店,可吴某某登记的信息较少,无法获知线下地址,但警觉的干警在浏览吴某某经营的网店商品销售页面时发现有月售200至300件数据,由此判定吴某某的网店还在经营。执行干警随即尝试着和客服联系,但客服不愿透露吴某某的联系方式,案件一度陷入僵局。为打破这一局面,执行干警决定直接购买该店铺的一件商品,终于在退货时发现吴某某的联系方式和地址,执行干警当即奔赴退货地址了解情况。 找到吴某某后,执行干警告知了案件的立案情况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吴某某态度蛮横,拒绝执行判决。面对执行僵局,执行干警先是耐心沟通,随后郑重告知他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故意逃避履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经过一番警示,吴某某的哥哥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同意马上履行判决执行款。最后执行干警对吴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向其普及了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其在今后的网店经营中知法、遵法、守法。 “在电商迅速发展的同时,法规政策的不同步及平台监管的缺失,导致这类兜售假货的侵权案件频发。虽然本案标的小,但传统的执行调查方式很难查到被执行人踪迹,在过往这类案件往往难以执行到位。”承办人陈法官说,通过科学分析网购平台数据,可以精准定位被执行人的位置,让被执行人无所遁形,有助于迅速瓦解被执行人的侥幸心理,提高执行威慑,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司法审判的权威。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是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闽东日报记者 郭晓红 通讯员 陈家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