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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明年有新变化

2022-11-30 12:34:09  作者:张文奎   来源:闽东日报   责任编辑:王予捷

11月24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近期省人社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了《福建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明确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方案》的实施对失业保险政策将带来哪些变化?

《方案》统一了缴费基数和费率,参保职工需要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有何变化?

从2023年1月1日起,缴费基数统一以我省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作为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低于本省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逐步提高到60%;参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缴费费率全省统一,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降费率政策。

《方案》统一了待遇标准,对我市参保职工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时带来哪些影响?

《方案》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调整至当地最低工资的90%,这比当前我市70%、75%、80%的三档标准明显提高。以当前蕉城区、福安市、福鼎市最低工资1810元/月为例,月平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将从1357.5元统一提高到1629元,提高271.5元;霞浦县、古田县、屏南县、周宁县、寿宁县、柘荣县最低工资标准1660元/月,月平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将从1245元提高到1494元,提高249元。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哪些具体规定?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期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闽东日报记者 张文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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