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26 17:13:24 作者:吴振明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王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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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4月26日讯(通讯员 吴振明)根据相关规定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 4月23日,犀溪派出所民警在入户访查时,发现辖区居民孙某将房屋出租给外来务工人员谭某和徐某2人居住,双方之间一直未签订租房合同、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也未到派出所备案。民警当即对孙某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并根据《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孙某予以警告处罚。 民警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出租房屋时,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履行房东监管职责,主动配合派出所做好流口登记工作,务必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个人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