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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他人非法捕捞红珊瑚 宁德一男子获刑12年

2024-03-04 10:24:20  作者:叶伏国 毛璟凌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王予捷

东南网3月4日讯(本网记者 叶伏国 通讯员 毛璟凌) 为牟取利益,男子组织雇佣他人非法捕捞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红珊瑚达二百余斤,最终触犯法律获刑罚。近日,福鼎法院审结该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判处男子何某基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法院审理表明,2020年2月间,何某基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同案犯翁某灿(已判刑)合伙购置一艘无船名号的渔业捕捞船,并进行采捕红珊瑚设备改装,共谋采捕红珊瑚。其中,何某基负责筹集船舶购置、采捕运营资金;联系船舶海上接驳、接管红珊瑚及对外销售。翁某灿负责招募船员、驾船出海组织采捕、保管红珊瑚。

同年5月,翁某灿驾驶该捕捞船,带领招募的船员从浙江省某海域出发前往东海外海域采捕红珊瑚。2019年11月间,何某基还指派亲属负责另二艘捕捞船添加采捕红珊瑚设备改装,并在相同时期、以相同方式参与组织该两艘捕捞船在上述海域采捕红珊瑚。

2020年8月2日凌晨,同案犯董某狮(已判刑)受何某基高价雇佣,按何某基事先授意先后从上述三艘捕捞船接驳7箱红珊瑚和船员。同日凌晨1时许,董某狮驾驶携带红珊瑚和船员的小型船舶返航时被宁德海警局查获。

经鉴定、认定,查获的7箱疑似红珊瑚均为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7箱红珊瑚重量为113.503千克(已另案判决没收),总价值为5675.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参与组织非法采捕、运输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红珊瑚,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何某基组织采捕、运输同宗红珊瑚价值达5675.15万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何某基起策划、组织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加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官提醒,珊瑚礁被誉为“海洋中的热带雨林”,系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生产力最高的典型生态系统之一,它们为许多海洋生物提供了栖息地和食物来源,亦能保护海岸线免受侵蚀。但珊瑚礁的形成十分缓慢,一次非法捕捞造成的损坏可能需要数百年乃至数千年的时间来恢复。非法猎捕、开采珊瑚将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红珊瑚作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无证捕捞、售卖、运输红珊瑚都将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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