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30 09:28:05 作者:吴枋宸 张悦 来源:闽东日报 责任编辑:江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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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未成年时造成的损害,成年后有经济能力了,还要不要“还账”?答案是:要还! 2016年5月1日,未成年人王某某因不当驾驶,电动车,碰撞李某某架设的木梯,致李某某从梯上摔落受伤。经鉴定,李某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检察机关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诉讼期间,李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某某及其父母苏某某、王某花赔偿经济损失。 因王某某侵权时未满18周岁,法院依法判决其监护人苏某某、王某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苏某某、王某花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李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因王某某父母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赔偿款迟迟未能到位。 如今,王某某已成年,李某某向法院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 古田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侵权行为人本人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替代责任,替代责任并不排除侵权行为人本身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侵权人王某某成年后,有经济能力和独立的财产,仅以监护人的替代责任而免除王某某本人的赔偿义务,有失公平原则。因此法院裁定追加王某某为被执行人。(闽东日报记者 吴枋宸 通讯员 张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