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想要取出家人的遗产却被银行拒绝,合法继承人该如何维权?近日,福鼎市法院审结该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银行向原告支付存款本息130666.87元及利息。 2009年,陈某在被告福鼎某银行办卡并陆续存入13万余元。在陈某去世后,原告陈某的母亲及儿子前往某银行要求取款,却遭拒绝。原告认为银行拒不支付的行为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福鼎市法院,要求该银行支付存款本息13万余元。银行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继承份额不明确,存款支付给谁不明确,且无法确定陈某是否存在其他继承人或遗漏继承人,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拒绝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存款人陈某与福鼎某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现因陈某已去世,其母亲及儿子作为其第一顺序合法继承人(陈某父亲已故),有权继承其银行存款本息,且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身主张,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存款人死亡后,其合法法定继承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主张继承储蓄存款本息。金融机构不得随意设置取款障碍,以“继承人范围不明确”为由拒绝履行支付义务,若主张存在其他继承人,需承担举证责任。(闽东日报记者 吴枋宸 通讯员 高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