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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一审宣判

2021-11-24 08:56:01  作者:吴宁宁 雷冬梅   来源:闽东日报   责任编辑:王予捷

近日,霞浦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宁德市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韩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据悉,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生效实施后,霞浦县检察院办理的宁德市我首例妨碍安全驾驶案件。

今年1月25日14时许,王某某驾驶一中型公路客运车从霞浦县溪南镇往霞浦县城关方向行驶,车内载乘客6人。14时46分,车辆途经霞浦县沙江镇某村时被告人韩某某上车,并从车门走至后排座位时因车辆启动后突然刹车,其头部碰到车辆上方行李架,心生不满。14时53分,韩某某在车辆行驶期间向王某某投掷一小袋纸质垃圾,未扔中。14时56分,韩某某从车辆后排座位起身走到王某某驾驶座位后,用手拿起一白色塑料盘砸向正在驾驶车辆的王某某后脑,后王某某将车辆停下并报警。

霞浦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韩某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且其犯罪行为更加符合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罪状,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应当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对韩某某提起公诉。(闽东日报 吴宁宁 雷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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