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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霞浦一老人超市购物摔倒 法院判超市赔5万余元

2022-06-10 09:37:09  作者:叶伏国 梁玉玲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王予捷

东南网6月9日讯(本网记者 叶伏国 通讯员 梁玉玲) 2021年7月20日,老人林某到霞浦某超市购物时,不小心在海鲜区摔倒受伤,与超市协商赔偿未果之后,林某将超市经营者告上法庭。近日,霞浦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酌定超市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林某57143.4元。

据了解,林某于2021年7月20日上午7时许,穿着拖鞋到某超市购物时在海鲜区摔倒,后于同月23日至霞浦县医院住院治疗。林某认为,某超市应承担全部责任。某超市则认为,林某摔倒在地系因穿拖鞋所致,并非超市的不当行为造成,故超市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超市作为经营场所,应当承担该场所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管理过程中,应避免因杂物堆放等产生的安全隐患,如发现有危及场所内人员身体健康的危险事件时,应尽到必要通知、协助和救治义务。林某主张被海鲜区堆放的泡沫箱粘带绊倒而摔伤,并提供了视频资料,该视频虽无法看出林某某被何种物体绊倒,但林某系向前摔倒正面着地,结合之后超市一名工作人员从该处有拾捡某物品的动作,林某陈述脚下被绊摔倒具有高度盖然性,该超市未采取安全提示及防范措施,且其超市工作人员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在发现林某摔倒后未予以帮扶。

同时,林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谨慎观察路面情况,谨慎行走,其却穿着拖鞋到超市购物,且行走时未注意观察地面情况,摔倒受伤后亦未在第一时间送医就诊。该超市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林某的伤情与本案无关,林某虽未立即就诊,但左右侧部位肋骨骨折的伤情符合正面倒地的特征。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林某某和该超市各承担50%的责任。判决后,原、被告双方不服判决均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本案案情简单清晰,但其中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细细品鉴与深思。商场、超市等经营者应以此案为鉴,增强安全保障意识,对存在缺陷、可能引发危险的设施、设备应在显著位置进行警示,并提供安全防护措施;亦应当定期检查常用设施设备,对有安全隐患之处应及时维护、修理,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和顾客的消费体验。与此同时,消费者在公共场所也要注意环境情况,尤其老人、儿童、孕妇等需要特殊照顾的人群,出行尽量有人陪同,自身亦应倍加小心,防范风险,保护自身安全,只有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共同努力,才能构建和谐安全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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