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30 15:25:00 作者:陈容 陈薇 来源:闽东日报 责任编辑:王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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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德市出台《宁德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将我市脱贫攻坚期间出台的健康扶贫补充保险政策融入到医疗救助体系中,聚焦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做好人民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实施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实施办法》明确了五类医疗救助对象。第一类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第二类为县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第三类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第四类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第五类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实施办法》对救助对象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做了进一步明确。 实行资助参保。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按规定给予分类资助,确保应保尽保。其中,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第三类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按照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同时,鉴于医保缴费于上年9月缴交次年费用的实际情况,为做好参保缴费政策调整的过渡衔接,按照省医保局统一工作部署要求,我市2023年度仍然实行全额资助参保,从2024年度起按调整后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执行。 实行大病保险倾斜。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比普通参保人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切实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 实行医疗费用保障。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其中,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不设救助起付标准,第四、五类救助对象分别按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25%确定;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第一类救助对象按90%比例救助,第二、三类救助对象按70%比例救助,第四类救助对象按60%比例救助,第五类救助对象按50%比例救助。 《实施办法》还明确提出,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人员,根据我市救助基金结余情况,依申请实行倾斜救助;全面开展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脱贫人口,相关部门及时核实确认,符合医疗救助对象认定条件的及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鼓励支持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互助协同发展,发挥综合帮扶作用,补齐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商业健康保险的短板。 此外,《实施办法》还要求有关部门,以加强医疗救助服务领域改革创新为抓手,开展先诊疗后付费、畅通救助获得渠道、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服务等工作,着力增强群众获得感,并从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同、基金预算管理、基层能力建设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保障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作落实落细。(闽东日报记者 陈容 陈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