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6 11:30:37 作者:阮巧芬 许舒雅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王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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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9月6日讯(通讯员 阮巧芬 许舒雅)“中华”“芙蓉王”“黄鹤楼”……,看似包装精美的香烟,“血统”却不一定“纯正”,一些利欲熏心的不法分子,为了追求低成本高回报,销售贩卖假烟。日前,蕉城警方严厉打击防范经济类犯罪,在日常巡查中,破获一起非法经营假烟案。 据悉,8月26日,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接到举报线索称,蕉城区金涵乡有人贩卖假烟。金涵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调查,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弟,现场扣押假烟296条。 经查,2024年3月至今,犯罪嫌疑人陈某弟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他人销售的是假冒伪劣卷烟仍进行购买,并以微信推广的形式在宁德、福安等地贩卖,并从中非法获利。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弟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醒 烟草制品属于国家管控的专卖专营商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存储、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安机关呼吁广大消费者要提高警惕,购买烟草产品一定要前往具有烟草销售许可证的店铺购买,购买时检验真伪,如遇非法生产或兜售假烟的,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同时,警方提醒市民们做到不利用网络进行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也做到“不信谣、不传谣”,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利用网络进行犯罪,自觉遵守网络道德规范,共同维护一个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和生活环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