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11 10:18:05 作者:陈薇 来源:闽东日报 责任编辑:王予捷
|
|
昨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推进落实医疗保障领域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本月起,将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巩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省医保局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26年3月1日起,在具备条件的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生育保险。 《通知》指出,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照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即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按照0.7%,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医保费时同步缴纳生育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在参加职工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由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缴费基数按照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按照统筹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率执行。 优化落实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坚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参保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缴费的,按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和生育津贴待遇)。参保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应处于生育保险正常缴费状态。 《通知》指出,单位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不间断参加生育保险满6个月(含当月)未满12个月的,按照50%比例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不间断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照100%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不间断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含当月)未满24个月的,按照50%比例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不间断参加生育保险满24个月(含当月)的,按照100%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津贴计发基数为其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上年度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天数与单位职工相同。单位职工在文件施行后6个月内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津贴待遇,按原政策执行。 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医保部门将持续优化生育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做好生育保险参保待遇核准支付工作,实现生育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个人,确保群众及时、便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增强群众的医保获得感与幸福感。(闽东日报记者 陈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