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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闪离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退还彩礼

nd.fjsen.com  2020-05-21 08:23:20 缪星 来源:闽东日报  我来说两句

近年来,结婚高额彩礼之风愈演愈烈,男方为了结婚,往往倾其所有,因“彩礼”而返贫的农村家庭不在少数。近日,福安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返还彩礼引起的离婚纠纷。

林某(女)与郑某(男)于2018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2019年1月订婚。因经济拮据,郑某于2019年3月向贷款公司借款20万元用于支付彩礼,包括礼金16.8万元及黄金首饰(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金手镯两个)。此后,双方于2019年4月按照民间习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于5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因经济问题发生争执,林某于2019年6月确认怀孕后返回娘家生活,于2019年7月终止妊娠。在林某怀孕期间,双方因经济问题再次发生争吵,感情彻底破裂,现已分居生活。

林某认为,郑某到其娘家大吵大闹导致其腹痛出血,最终只能进行胎停手术。郑某非但没有安慰自己,反而与家人一起到医院吵闹、污蔑胎儿并非郑某亲生,且要求进行亲子鉴定。郑某的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损害其身心健康,故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郑某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以及分割郑某处所有金银首饰以及嫁妆,另外,其还要求分割郑某名下两处房产婚姻存续期间的还贷及增值部分。

郑某辩称,林某怀孕后自行返回娘家且不让其看孕检报告单,后提出亲子鉴定也被拒绝。郑某怀疑林某系骗婚且孩子可能非自己亲生。且因支付彩礼导致郑某生活困难,遂提出反诉,要求判决林某与郑某离婚,并由林某返还郑某结婚礼金16.8万元及黄金首饰。

福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同意离婚,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对于郑某要求林某返还彩礼的主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返还彩礼案件的一般原则,应当根据当事人给付彩礼时,是否造成给付一方生活上的困难、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等因素综合考量、适当返还。本案中,郑某提供的借款合同、银行信用卡对账单等可证实郑某为支付彩礼举债的事实,且郑某给付礼金的数额较大。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应当认定郑某所给付的礼金对其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且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仅两个多月,结合彩礼的数额以及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耗、支出等因素,并兼顾公序良俗、公平原则,酌定林某按照60%比例返还郑某彩礼10.08万元,黄金首饰予以原物返还。林某主张精神损失5万元及分割郑某名下两处房产婚姻存续期间的还贷及增值部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不予支持。遂判决林某与郑某离婚;林某一次性返还郑某彩礼款10.08万元及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金手镯两个。

后林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最终双方在二审阶段达成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并由林某返还郑某彩礼款8万元;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及债权债务由其自行处理,与另一方无关。(闽东日报记者 缪星 通讯员 陈明丽

  • 责任编辑:王予捷     关键字:郑某,彩礼,双方,返还,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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