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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驾乘电动自行车上路需要注意啥?权威解读——

2022-09-14 09:35:24  作者:吴宁宁   来源:闽东日报·新宁德   责任编辑:王予捷

《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最大的亮点是什么?条例实施后市民驾乘电动自行车上路,最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今日,记者就此向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宣大队大队长李煦照进行了采访。

首次明确规定

驾乘人员需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我们常说‘舍一小盔,吃一大亏’。戴好安全头盔,一个小小的动作,却能在关键时刻拯救生命。”李煦照表示,过去,对于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交警部门主要是以劝导为主。此次条例中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记者看到,条例中对于法律责任也有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条例,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再次严令重申

超标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2014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中早已明确规定,我省境内的超标电动车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办法》颁布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车,限期淘汰。

该《办法》实施后,我市交警部门一方面启动全面取缔中心城区超标电动自行车治理工作,另一方面启动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车型注册补登记工作,逐步推进该项工作的平稳过渡。

记者注意到,此次出台的条例中,也有明确规定,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违法条例规定,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明确年龄限制

成年人只能搭载一名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据了解,此次条例中还对于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年龄的限制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条例,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告知其所在学校或者监护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人员可以骑行电动自行车,十二周岁以下人员可以乘坐电动自行车,但已满十三周岁未满十六周岁人员既不能骑行也不能乘坐电动自行车。”李煦照继而解释,在调研、论证和审议过程中,相关人员多次建议把电动自行车搭载人员的年龄从十二周岁以下改为十六周岁以下。因此考虑安全性和群众实际需要,此次出台的条例将电动自行车搭载人员的年龄限制改为十六周岁以下。

交警部门提醒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

宁德交警部门同时提醒,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提供优惠和便利。

同时,快递、物流、外卖等服务企业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可以通过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产品提高企业偿付能力。(闽东日报·新宁德客户端记者 吴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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