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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未成年人被禁止饮酒 最长考验期一年半

2020-07-28 11:12:13  作者:陈翊群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王予捷

东南网宁德7月28日讯(本网记者 陈翊群) 近日,福安市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罪的郑某、钟某、王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同时禁止三人在缓刑考验期限饮酒,并禁止进入酒吧、网吧等场所。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法效。

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后,福安市法院未成年人犯罪审判中第一起对未成年人犯宣告“禁止令”的案件。

2019年11月3日,三名被告人郑某、钟某、王某和朋友黄某、杨某在福安市阳头街道某酒吧与网友李某喝酒时,得知李某先前在酒吧遭到刘某言语取笑,他们找刘某要求道歉。

在此期间双方发生口角。朋友黄某因此对刘某心怀不满,在刘某离开酒吧时,指使三名被告人和杨某去殴打刘某,导致刘某受伤。事后刘某经鉴定伤情属轻伤一级。

2019年12月19日,三名被告人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家属共同赔偿被害人刘某医疗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名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且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事后,三名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中三名被告人均参与实施伤害行为,虽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作用有所区别,但不宜区分主从犯。同时,综合考虑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帮教条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经办法官介绍,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大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在本案中,考虑到三名被告人是在酒吧饮酒时,因为口角引发的纠纷,最后诱发了犯罪行为,且未成年人本就不宜出入酒吧并饮酒,同时考虑到在庭审法庭调查时三被告人均陈述,有沉迷暴力网络游戏的行为,酒吧、网吧等场所与三名被告人犯罪有密切的联系。若将三名被告人与引发其犯罪的场所相隔离,有利于其家长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同时考虑到三名被告人年纪小,对自己的行为掌控力不足,对其禁止令的期限确定为缓刑考验期期间内,亦有利于被告人的改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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