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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化修补“诚信裂缝” 内生动力这样激活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新“信用修复”破解执行难题

nd.fjsen.com  2020-08-14 16:50:21 邱丽娟 陈翊群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宁德8月14日讯(本网记者 邱丽娟 陈翊群 通讯员 戴玲玲)“福建宁德等法院推行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促进自动履行率大幅提升,营造了褒扬守信的社会氛围。”5月25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作工作报告时说。

被周强院长点名的“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是什么?自去年底推行该机制以来,宁德法院坚持惩戒与激励并重的新型执行工作理念,执行工作取得哪些新突破,为百姓带来了哪些获得感和安全感?

失信修复 企业“造血再生”

“这个政策非常人性化!信用修复后,我们获得了政府资金支持与补贴,还与其他公司洽谈了新项目,总算渡过了难关。”近日,一家生物科技企业负责人郭先生微笑着向宁德市周宁县人民法院法官连连道谢。

郭先生经营的企业主要从事无患子委托生产、加工、销售等业务,在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中,该企业与另一家企业应连带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3000多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除了拍卖设备得到的900万元之外,两家企业仍应偿还剩余债务2100多万元。

因无力偿还剩余债务,去年8月,两家企业相继被法院拉入“黑名单”。信用留下“污点”,又遇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郭先生在出行、贷款、投资以及享受政府政策扶持和补贴方面都受到了限制,企业经营一度陷入困境。

不久前,得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信用修复激励机制,郭先生向周宁县人民法院提交了信用修复申请,不仅如实申报财产,而且承诺会严格遵守限制高消费令,并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此外,郭先生企业名下有11961亩森林资源作为抵押物,性质比较特殊,拍卖工作也在协商中。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周宁县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同意暂时解除信用惩戒,帮助其企业恢复共度时艰。

“枷锁”解除,“造血细胞”随之复苏,该企业又重新投入正常的生产经营。对郭先生来说,主动履行的意愿增强了,履行能力也提高了。

让郭先生及其企业得以“纠错复活”的信用修复,是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化执行改革,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出台的一项正向激励机制,也是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一项实实在在的举措。该机制针对将被纳入及已经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积极行为的被执行人,为进一步提高其履行能力,可以依据正当事由,向执行法院申请信用修复。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包括暂不发布或在失信名单中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缩短失信惩戒期限、解除出入境限制、解除与提高履行能力相关的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信用修复一经推出,一批拥有强烈履行意愿的被执行人被按下“激活键”,纷纷获得宝贵机会,实现了“再生”。截至6月底,全市法院已对219名被执行人进行了信用修复,促进了147人履行还款义务,99人达成还款意向,累计金额达1.04亿元。

严格审查 让“信用脱黑”有章可循

被拉入“黑名单”,对被执行人而言,无疑就多了无处不在的束缚。身处“黑名单”,融资贷款、开工复工、政策性支持、交通出行、晋职晋级等方面都将受到严格限制。

宁德法院推行信用修复后,充分发挥失信主体“自我纠错”的主动性,在发出执行通知的同时,同步告知信用修复激励与惩戒机制,给予被执行人1-3个月合理宽限期,不再采用传统的“应上尽上”,简单的给失信主体“断后路”的工作方式。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对被执行人放宽了惩戒标准,相反,是为了更好地激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该院执行指挥中心负责人兰子君告诉记者。

兰子君与同事探讨信用修复工作机制。黄连清 摄

为确保信用修复应用过程中的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程序正当,该院配套推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信用修复激励评分表》,对被执行人共设置7类13项评分项目,其中涉及配合处置财产、遵守限制消费令、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财产滚动申报等内容。在7类评分项目中,针对不同情形设定了不同取值标准,评分达到100分的,方可进行信用修复。

同时,针对可能存在的弄虚作假、言而无信行为,该院也制定了严格的审查与处罚标准。

“信用修复期间,我们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暂停适用信用惩戒的被执行人实行滚动式审查,一旦发现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将立即恢复适用信用惩戒措施。对于发生违规情形的,除取消信用修复资格外,还将延长其失信发布期,并依法从严处以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兰子君如是说。

而在为失信者修复“信用裂痕”之外,该院同样注重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保护。在该院出台的《关于在全市法院实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中,一条有关申请执行人的救济路径条款格外醒目。根据该条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法院同意失信信用修复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在10日内进行复核,申请执行人仍有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225条进行审查处理。

执前督促 实现多方共赢

“法官,这是两万五千元,我想先用来偿还债务。剩下的一半执行款,我会尽快还清。”6月5日,被执行人陈某赶到霞浦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主动提出履行还款义务,并向执行人员询问有关程序。而促使其主动履行的原因,则是此前法官的一通执前督促电话。

长期以来,执行难始终是盘踞在法院人心中的一个痛点,随着民事执行案件数量的攀升,更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全方位引导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今年5月,在宁德全市法院实行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的基础上,霞浦县人民法院再次创新执行方式,制定了《关于开展执前督促履行机制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对于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有履行可能的案件,经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前督促,以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

“执前督促重点关注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金钱给付类案件、以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已进行诉讼保全的案件及刑事罚金类案件。”霞浦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陈鹏辉介绍,案件进入执前督促程序后,执行人员将通过电话、短信、公告等方式对将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进行督促,全面告知不履行义务的后果。同时,给予被执行人7天时限,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如若被执行人能够积极履行,在权利义务人提供相关履行材料、法院审查并出具履行完毕证明后,法院将不再收取执行费,并随卷存档。

看似小小的“执行前移”动作,却在多赢中收获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一方面,执前督促从源头上控制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加强了执源治理,执行人员不再疲于应对小额民事执行案件,节约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申请人权益的及早兑现与当事双方执行成本的减少,也削减了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对抗。”宁德中院执行局局长郑江毅说。

据悉,该意见实施仅一个多月,霞浦法院已促成76件案件当事人主动履行还款356万元,效果显著。

  • 责任编辑:王予捷     关键字:执行,信用,履行,修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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