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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例!这种“持证排污”也要受处罚

2021-05-20 09:01:50  作者:林珺   来源:闽东日报   责任编辑:王予捷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明确了企业的主体责任,从以往政府包办式、保姆式管理,向企业自证守法转变,督促企业由“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

但是,企业往往重视“持证排污”,却忽视了证后管理,没有认识到“按证排污”才是关键!近日,寿宁县一家企业,就因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被罚款2.3375万元。

记者获悉,今年4月5日,寿宁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查阅“福建省环境亲清服务平台”自行监测管理系统时,发现寿宁县中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监测数据未上传。4月8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了解到该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取得排污许可证,2020年12月14日参加了寿宁生态环境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并收到《宁德市寿宁生态环境局关于要求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20年12月22日,该公司完成自行监测备案。

根据许可证要求,该公司应定期对其生产废水、废气开展手工监测,并应在监测次月5日前将监测数据上传“福建省环境亲清服务平台”自行监测管理系统。但截至检查当日,该公司仍无法提供自行监测相关材料,其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针对该公司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于4月12日予以立案,并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处罚2.3375万元。

据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我市首个因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受到处罚的企业。该负责人提醒,

排污许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制度,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企业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是一项对企业严密监管,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需要企业长期配合,持之以恒永不间断的长效监管手段,企业应遵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闽东日报社融媒体中心记者 林珺 通讯员 张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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