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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2年以上未开展活动将列入黑名单

2019-08-07 18:05:35  作者:   来源:宁德晚报   责任编辑:廖诗朝

记者从宁德市民政局获悉,为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强化信用约束,日前该局制订并印发《宁德市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载入红名单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支持;列入黑名单的社会组织将不给予资金资助、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根据管理办法,红名单是指因诚实守信行为面受到表彰、奖励和扶持的社会组织名单。列入社会组织红名单的社会组织,需严格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在登记管理部门连续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且法定代表人未被法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同时,需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获得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奖励;或获得社会组织评估3A等级以上;或其他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经民政部门认定,具有诚信典型示范作用。

异常名录是指未依法履行义务的社会组织,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处于非正常活动状态、尚未移入黑名单的社会组织名录。存在11种情形之一的本级社会组织,将被民政部门载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包括: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社会组织年检(报)或年检(报)结论不合格的;达到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未按规定进行重大活动事项备案等。

黑名单是指各级政府部门运用监管手段,根据社会组织在日常活动过程中的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络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管理的名单。存在21种情形之一的本级社会组织,将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社会组织黑名单,包括: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骗取服务对象进行收费服务的;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社会组织列入黑名单的期限不少于一年。

对列入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部门建议取消该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购买服务及参与或组织有关评选活动等资格。对载入“红名单”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支持;优先推荐获得各类表彰和奖励等。

此外,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加大财务审计和行政检查的力度,必要时可约谈负责人;不给予资金资助;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不予推荐参加评奖评优;不得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已认定的,按规定予以取消等。(宁德晚报记者 孙丽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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