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繁体 查信宝平台
滚动新闻:
站内搜索:  
您所在的位 宁德卫生健康新闻网 > 正文

药品管理法有部分修改

www.fjsen.com 2015-04-29 11:50:10 来源:新华社    我来说两句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三、删去第五十五条。

四、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八十八条,并删去其中的“第五十七条”。

五、删去第一百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责任编辑:谢惠丽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宁德卫健官方微信点击或扫描关注